環(huán)境溫度:設備或元件周圍的空氣或其他介質(zhì)的溫度;
危險場所:爆炸性環(huán)境大量出現(xiàn)或預期可能大量出現(xiàn),以致要求對設備的結構、安裝和使用采取專門預防措施的場所;
非危險場所:爆炸性環(huán)境預期不會大量出現(xiàn),以致不要求對對設備的結構、安裝和使用采取專門預防措施的場所;
Ex關聯(lián)設備:與防爆設備一起使用以維持防爆設備防爆型式特定方面的輔助設備;
防爆合格證:用于確定設備符合標準的要求、型式試驗和適應的例行試驗的文件,可針對Ex設備或Ex元件;
外殼:構成設備防爆型式或IP等級的所有殼壁、門、蓋、電纜引入裝置、操縱桿、芯軸和轉(zhuǎn)軸等;
保護等級:與設備保護級別相關聯(lián)的防爆型式的再分,用于區(qū)別設備成為點燃源的可能性,如:本安型“i"再分為“ia"“ib"“ic:,與EPLGa、Gb、Gc(用于爆炸性氣體環(huán)境)相關聯(lián);
最高表面溫度:在最不利運行條件下(但在規(guī)定的容差范圍內(nèi))工作時,Ex設備的任何部件或任何表面所達到的最高溫度;
——Ⅰ類電氣設備:
不應超過150℃(表面可能堆積煤塵時)
不應超過450℃(表面不會堆積煤塵時)
——Ⅱ類電氣設備:
不應超過規(guī)定的溫度組別:溫度組別(最高表面溫度℃):T1(≤450)、T2(≤300)、T3(≤200)、T4(≤135)、T5(≤100)、T6(≤85);
不應超過規(guī)定的最高表面溫度;
或不超過擬使用環(huán)境中的具體氣體的點燃溫度;
——Ⅲ類電氣設備:按照設備保護級別不同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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